近日,媒体接阜阳市铂源商贸有限公司反映称:阜阳市铂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阜阳市石丰建材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23)皖1204民初10023号民事判决。
诉求:1、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阜阳石丰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阜阳石丰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且程序严重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其次,案涉土地系因阜阳石丰公司的债务原因,土地被法院司法查封才导致的无法过户,阜阳铂源公司作为债权人以及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并未任何过错。案涉《借用协议》系基本石丰公司、金源公司及阜阳铂源公司三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签订,阜阳铂源公司不存在在任何过错。原审判决仅以阜阳铂源公司存在收益为由,即认定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显属错误。
阜阳石丰公司于2010年6月12日取得案涉68号土地所有权证,阜阳铂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取得案涉土地上办公楼产权证,并在原有建设的一、二号两条生产线基础上,进行维修改建,并在原基础上进行拆除、整修、重建等才得以生产使用,后阜阳铂源公司又增添设备,新建了一条生产线,并对场地进行混凝土硬化,新建料厂仓库等。故在68号土地上其实仅有所谓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阜阳石丰公司名下,其余厂房、生产线及设备的所有权实际均属于阜阳铂源公司所有,而原审法院未将阜阳铂源公司新建、添附、扩建的设施设备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阜阳石丰公司与阜阳铂源公司双方财产未进行分割析产确认的情况下,径行将68号土地使用权,扣除两处房屋以及两条生产线进行返还,存在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不具有合法可执行性。
另外,原审法院庭审中的询问阜阳铂源公司系对占用土地租金价值是否进行鉴定进行询问。首先仅是询问并非原审判决载明的“释明”。其次土地租金价值与阜阳石丰公司的损失并非一概念,原审法院应首先确认举证以及鉴定责任,明确告知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如此操作原因显然系为上千万的损失予以违法“酌定”而作铺垫,其所谓的重新鉴定程序,完全背离司法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阜阳市铂源商贸有限公司对一审、二审的判决表示不服,他们认为:一、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未依法对案涉财产进行分割析产。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过错责任划分显失公平。三、原审程序严重违法,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四、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原审法院庭审中出现了程序违法,程序正义都不能保障,出现的判决结果又能保证正义吗?由于原法院的错误判决,致阜阳市铂源公司的50多名工人下岗失业,损失极为惨重。这种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同时也影响到了地方的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
评论: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错案的存在犹如一道道刺眼的伤疤,不仅伤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而在背后,错案制造者的行为和心态,值得我们对其进行一次良心拷问。错案制作者,当你手中握着司法权力的天平,可曾想过它承载的是公平和正义的神圣使命?每一个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关乎命运的重大转折。也许因为你玩忽职守、草率行事,一个无辜的人失去了自由、名誉,甚至生命;一个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你可曾在夜深人静时问过自己的良心,这样的结果,你真的能够心安理得吗?从职业道德的角度来看,司法工作人员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的公正责任,错案的产生,往往源于一些对职责的漠视。有的是业务能力不足,却不努力提升,在一知半解中草率定案;有的则是受外界干扰,如权力、金钱的诱惑,故意歪曲事实,枉法裁判。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是对自己职业的不忠。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本应是正义的化身,却因一己之私或疏忽大意,成为了错案的始作俑者。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更是对自己良心的背叛。希望所有司法工作者都能引以为鉴,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坚守法律底线,以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让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在作出裁决之前,多问自己几个问题: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推理是否合理合法?有没有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唯有如此,才能尽量减少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关于这起案件的进展情况,媒体将会拭目以待,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