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斥老赖行为

2022-01-31 12:42: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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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社收到姜女士的来电,她说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八里桥头村人曹小锦欠她六万元钱:姜女士声泪俱下的讲述了一场追债人的艰辛旅程。事情经过如下:2021年8月份,曹小锦因资金周转不利,向姜女士(姜米良)借钱,前后共计六万元人民币。姜女士本着助人为乐,便将钱借给了曹小锦,约定三个月后还钱。可不曾想姜女士的一片善心换来的却是冷漠回应。三个月到期后,曹小锦拒不还款。从11月份开始,姜女士尝试了各种办法,希望曹小锦如数还钱,可是都不奏效。姜女士无奈,希望媒体能够揭露,痛斥曹小锦的老赖行为,望曹小锦能如约还钱。信,是立人之本。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如钱不还到位本社继续关注)

(责编:qb1219)